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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 信息披露
- 金融知识普及
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2013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意识,有效识别、防范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互联网支付业务与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条 公司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时,遵循平等竞争、诚实守信、安全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本公司支付业务规模、模式相适应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根据风险状况不断完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用户端与商户端风险。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客户资金和客户信息安全的管理,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外包业务管理,实现行业内风险信息共享,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处置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
第二条 公司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时,遵循平等竞争、诚实守信、安全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本公司支付业务规模、模式相适应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根据风险状况不断完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用户端与商户端风险。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客户资金和客户信息安全的管理,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外包业务管理,实现行业内风险信息共享,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处置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
第二章 客户知情权保护
第四条 客户知情权是指客户在甬易宝支付服务过程中,享有对本机构业务办理资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协议及其他应知事项知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并将及时披露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协议、咨询联系方式,告知客户有关支付信息,商户变化等情况。公司将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针对上述相关内容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
第六条 公司将制定支付作业标准化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履行告知义务,对提供的服务如实进行宣传和介绍,切实保障客户知情权。
第七条 对于需要签署的服务协议等合同文件的,公司将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建立便捷有效的电话、网络、终端查询系统,并保证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查询服务,方便客户使用。
第五条 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并将及时披露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协议、咨询联系方式,告知客户有关支付信息,商户变化等情况。公司将建立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针对上述相关内容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
第六条 公司将制定支付作业标准化流程,加强对支付结算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履行告知义务,对提供的服务如实进行宣传和介绍,切实保障客户知情权。
第七条 对于需要签署的服务协议等合同文件的,公司将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建立便捷有效的电话、网络、终端查询系统,并保证提供至少一种24小时查询服务,方便客户使用。
第三章 客户交易消费权保护
第九条 客户交易消费权是指客户依法在本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范围内正常交易消费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互联网支付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客户、平台商户的培训指导,保证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公司与平台商户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协助平台商户妥善解决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完善、便捷的操作规范,按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充值、提现、转账、交易支付、密码修改(重置)等服务。
第十条 公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互联网支付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客户、平台商户的培训指导,保证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公司与平台商户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协助平台商户妥善解决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完善、便捷的操作规范,按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充值、提现、转账、交易支付、密码修改(重置)等服务。
第四章 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支付业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加密系统对支付业务信息的传输进行处理,保证业务信息传输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支付业务流程中产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客户信息的灭失、损毁、泄露。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客户信息管理权限分级机制,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客户信息的查看、修改及调用。
第十七条 公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非经客户授权,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在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将妥善保护客户信息,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受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加密系统对支付业务信息的传输进行处理,保证业务信息传输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支付业务流程中产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客户信息的灭失、损毁、泄露。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客户信息管理权限分级机制,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客户信息的查看、修改及调用。
第十七条 公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非经客户授权,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在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将妥善保护客户信息,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受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第五章 客户资金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客户资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本公司的货币资金,即客户的备付金。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及时的资金对账制度,保证客户备付金全额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落实客户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备付金银行对备付金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与平台商户进行备付金结算,不得擅自转移或挪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备付金,不得停止客户的正常支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客户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防止支付业务系统被攻击,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合理、完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妥善解决非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风险准备金是指公司按季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公司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及时的资金对账制度,保证客户备付金全额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落实客户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备付金银行对备付金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与平台商户进行备付金结算,不得擅自转移或挪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备付金,不得停止客户的正常支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客户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防止支付业务系统被攻击,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合理、完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妥善解决非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风险准备金是指公司按季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公司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
第六章 客户投诉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客户投诉权是指客户依法享有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行使投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客户投诉处理电话等〉,并明确告知客户投诉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明确投诉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时限,做好投诉登记和投诉反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客户对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质疑的,可向公司进行投诉,公司将予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客户投诉处理电话等〉,并明确告知客户投诉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明确投诉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时限,做好投诉登记和投诉反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客户对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质疑的,可向公司进行投诉,公司将予妥善解决。
第七章 客户其他合法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客户其他合法权利包括客户选择权、赎回权及发票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为客户提供现金、转账等便捷的付款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终止对付业务时,应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的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为客户提供现金、转账等便捷的付款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终止对付业务时,应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的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针对涉及客户权益保护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纠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组织开展自律检查,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针对涉及客户权益保护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纠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组织开展自律检查,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审议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
本公司在此向社会公众承诺,按照《客户权益保障措施》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辖区金融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宁波市辖区内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其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金融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依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转办、回访、调查、调解;
(二)研究、协调解决辖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统计、分析辖区金融消费者投诉情况;
(四)指导、评价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五)建设并共享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
(六)组织开展金融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成立宁波市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具体负责上述职责的履行。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成立各自辖区的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
第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和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各金融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部门及后续变动情况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受理并协调处理与下列业务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一)有关人民币流通业务的投诉;
(二)有关个人外汇业务的投诉;
(三)有关国债业务的投诉;
(四)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的投诉;
(五)有关征信业务的投诉;
(六)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投诉;
(七)因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导致的投诉;
(八)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消费投诉。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宁波辖区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和专家咨询机制,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宁波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宁波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人民银行各项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宁波辖区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向宁波市辖区内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其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金融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依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转办、回访、调查、调解;
(二)研究、协调解决辖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统计、分析辖区金融消费者投诉情况;
(四)指导、评价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五)建设并共享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
(六)组织开展金融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成立宁波市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具体负责上述职责的履行。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成立各自辖区的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
第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和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各金融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部门及后续变动情况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受理并协调处理与下列业务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一)有关人民币流通业务的投诉;
(二)有关个人外汇业务的投诉;
(三)有关国债业务的投诉;
(四)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的投诉;
(五)有关征信业务的投诉;
(六)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投诉;
(七)因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导致的投诉;
(八)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消费投诉。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宁波辖区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和专家咨询机制,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宁波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宁波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人民银行各项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宁波辖区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九条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依法及时提供存折、存单及银行卡的挂失服务,帮助金融消费者避免或减少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完善网上银行安全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被金融机构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账户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相关衍生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受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泄漏或被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机会均等、合理付费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金融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推诿。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收取费用时,应有明确、合法的依据,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 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过程中,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明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收费标准、计罚息政策、运作方式、服务内容、风险程度等信息,切实履行说明真实情况的义务,以简洁、可理解的表述方式向金融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隐瞒、刻意曲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应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履行适合性义务。
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有获得有关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十四条 金融消费者有权投诉、检举、控告金融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协商或向其上级机构投诉而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投诉,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被金融机构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账户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相关衍生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受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泄漏或被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机会均等、合理付费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金融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推诿。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收取费用时,应有明确、合法的依据,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 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过程中,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明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收费标准、计罚息政策、运作方式、服务内容、风险程度等信息,切实履行说明真实情况的义务,以简洁、可理解的表述方式向金融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隐瞒、刻意曲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应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履行适合性义务。
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有获得有关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十四条 金融消费者有权投诉、检举、控告金融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协商或向其上级机构投诉而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投诉,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并制定具体的投诉处理规程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辖区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各金融机构应当按季将本机构受理和接受转办的投诉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应当按季将辖区金融消费者投诉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上报格式见附1。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制度,根据投诉数量、投诉办结率、金融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之中。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对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案例指导。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及宁波各市级金融机构应筛选典型案例,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案例格式见附2。
第十九条 经调查核实,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该金融机构负责人;
(二)通报批评;
(三)以案例形式在适当范围内披露;
(四)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及实施行政处罚;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金融消费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将依法采取措施,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身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内部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投诉。 各金融机构应在其各营业网点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和投诉处理流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辖区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各金融机构应当按季将本机构受理和接受转办的投诉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应当按季将辖区金融消费者投诉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上报格式见附1。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制度,根据投诉数量、投诉办结率、金融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之中。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对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案例指导。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及宁波各市级金融机构应筛选典型案例,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案例格式见附2。
第十九条 经调查核实,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该金融机构负责人;
(二)通报批评;
(三)以案例形式在适当范围内披露;
(四)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及实施行政处罚;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因金融消费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将依法采取措施,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身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内部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投诉。 各金融机构应在其各营业网点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和投诉处理流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章 金融消费投诉受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因金融消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投诉;
(四)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五)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可以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投诉,原则上以书面投诉材料为准。 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诉,应当提供如下信息:
(一)金融消费者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金融消费纠纷的基本事实(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金额、受损害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明确的投诉处理请求。
金融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不全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可以要求投诉人补正。
第二十四条 金融消费者来访投诉而不能提供书面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询问投诉相关信息,当场制作投诉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金融消费者通过电话投诉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可告知其以书面形式投诉,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书面材料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投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
第二十六条 收到的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消费投诉的;
(二)投诉人与所投诉的金融消费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投诉请求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书面投诉材料或对重要投诉事项描述不清的;
(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的;
(六)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
(七)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处理完毕后重复投诉且没有新情况、新问题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三)向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投诉;
(四)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五)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可以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投诉,原则上以书面投诉材料为准。 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诉,应当提供如下信息:
(一)金融消费者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金融消费纠纷的基本事实(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金额、受损害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明确的投诉处理请求。
金融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不全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可以要求投诉人补正。
第二十四条 金融消费者来访投诉而不能提供书面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询问投诉相关信息,当场制作投诉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金融消费者通过电话投诉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可告知其以书面形式投诉,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书面材料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金融消费者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投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
第二十六条 收到的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消费投诉的;
(二)投诉人与所投诉的金融消费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投诉请求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书面投诉材料或对重要投诉事项描述不清的;
(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的;
(六)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
(七)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处理完毕后重复投诉且没有新情况、新问题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五章 金融消费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受理投诉事项后,根据投诉内容、性质以及处理难易程度,作出转金融机构办理或人民银行直接办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转金融机构办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给被投诉金融机构。被投诉金融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同意后延期办理,但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直接办理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情况告知被投诉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办理投诉,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书面材料核实、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了解纠纷情况。被投诉金融机构应如实反映纠纷发生情况,积极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调查核实,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请求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确属被投诉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规定不当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责令被投诉金融机构立即改正。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前,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在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情况后,依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金融消费纠纷的争议事项、投诉请求和调解的结果,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金融消费者可以查询其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有权要求对涉及个人隐私事项保密。 金融机构有权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中的不实之处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做出申辩。
第二十九条 转金融机构办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给被投诉金融机构。被投诉金融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同意后延期办理,但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直接办理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情况告知被投诉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办理投诉,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书面材料核实、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了解纠纷情况。被投诉金融机构应如实反映纠纷发生情况,积极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调查核实,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请求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确属被投诉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规定不当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责令被投诉金融机构立即改正。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前,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在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情况后,依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金融消费纠纷的争议事项、投诉请求和调解的结果,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金融消费者可以查询其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有权要求对涉及个人隐私事项保密。 金融机构有权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中的不实之处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做出申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隐私权政策
(2020年6月8日)
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易支付”、“本公司”或“我们”)尊重并保护您的隐私。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将按照甬易支付隐私权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会通过本政策向您说明,我们如何为您提供访问、更新、管理和保护您的信息的服务。本公司本政策与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关系紧密,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政策全部内容,做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我们努力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达,并对本政策中与您的权益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采用粗体字进行标注以提示您注意。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也为了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我们需要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提供您的信息。您同意我们按照本政策约定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您的信息,以便您享受优质、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同时更好地保护您的账户及资金安全,若您不同意本政策的内容,选择不提供某一或某些信息,可能会导致您无法正常使用甬易支付的服务。
一、我们如何收集个人信息
在您使用甬易支付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当、合法地收集信息。在以下情形中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一些信息,用以向您提供服务、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及进行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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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账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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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防范
为了提高您使用我们服务的安全性,防止您的资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我们需要记录您使用的甬易支付服务类别、方式及相关操作信息,主要包括:设备型号、IP地址、设备软件版本信息、设备识别码、设备标识符、所在位置、网络使用习惯以及其他与甬易支付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此类信息是为提供安全服务必须收集的基础信息,如您不同意提供前述信息,可能无法完成风控验证。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您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例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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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们如何使用Cookie、Proxy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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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依法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我们会在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会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保存您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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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您务必妥善保管好您的甬易支付登录名及其他身份要素。您在使用甬易支付服务时,我们会通过您的登录名及其他身份要素来识别您的身份。一旦您泄漏了前述信息,您可能会蒙受损失,并可能产生对您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您发现甬易支付登录名及/或其他身份要素可能或已经泄露时,请您立即和我们取得联系,以便我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或降低相关损失。
5、在您终止使用甬易支付服务后,我们会停止对您的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我们停止运营,我们将及时停止收集您个人信息的活动,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您,并对所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四、我们如何使用个人信息
1、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及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或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我们会在以下情形中使用您的信息:
(1)实现本政策中“我们如何收集个人信息”所述目的;
(2)为了保障服务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我们会将您的信息用于身份验证、安全防范、诈骗监测、预防或禁止非法活动、降低风险、存档和备份用途。必要时,我们将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第三方机构(包括外包服务机构与外部合作机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3)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4)我们会采用脱敏、去标识化等方式对您的交易信息、浏览信息、关注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加工,以便为您提供更加准确、个性、流畅及便捷的服务,或帮助我们评估、改善或设计产品、服务及运营活动等。
2、当我们要将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时,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认协议、具体场景下的文案确认动作等形式再次征求您的同意。
五、我们如何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1、共享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共享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
(2)根据法律法规或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
2、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
(2)根据法律法规或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
(3)在涉及资产转让、收购、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向您告知有关情况,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如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时,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取得您的明确同意。
3、公开披露
原则上我们不会将您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如确需公开披露时,我们会向您告知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4、委托处理
为了提升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信息处理成本,或提高信息处理准确性,我们可能会委托有能力的我们的关联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代表我们来处理信息。我们会通过书面协议、定期审计等方式要求受托公司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您授权的其他用途。在委托关系解除时,受托公司不再保存个人信息。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例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六、您如何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
在您使用甬易支付服务期间,为了您可以更加便捷地访问和管理您的个人信息,同时保障您注销账户的权利,我们在产品设计中为您提供了相应的操作设置,您可以参考下面的指引进行操作。
1、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您可通过甬易支付官方网站登录甬易支付账户,在“账户管理”和“我的甬易宝 → 我的账户”中:
(1)查阅您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信息以及绑定的银行卡信息。为了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您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会进行脱敏展示;
(2)如发现您的信息有误,您可以根据页面提示自助修改您的信息,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电话4000508087转甬易支付人工客服或网上在线客服要求更正。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的考虑或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您需通过验证方可修改您已认证的姓名或已绑定的手机号码;
(3)您可管理已绑定的银行卡。
2、管理您的授权范围
您如您想改变授权范围,您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电话4000508087转甬易支付人工客服或网上在线客服,您需通过验证方可修改您已授权的范围。当您取消信息收集的授权后,我们将不再收集该信息;在您取消向第三方共享信息的授权后,我们将不再在该业务场景下向该第三方提供信息。如您想撤销您的授权信息,您可以通过甬易支付官网、客服渠道等路径选择注销甬易支付账户,我们将不再收集、使用或共享与该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
3、您可通过如下路径注销甬易支付账户
您可以拨打客服电话4000508087转甬易支付人工客服或网上在线客服,根据客服的提示和要求来完成。
当您符合约定的账户注销条件并注销某甬易支付账户后,您该账户内的所有信息将被清空,我们将不会再收集、使用或对外提供与该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但您在使用甬易支付服务期间提供或产生的信息我们仍需按照监管要求的时间进行保存,且在该依法保存的时间内有权机关仍有权依法查询。
当您符合约定的账户注销条件并注销某甬易支付账户后,您该账户内的所有信息将被清空,我们将不会再收集、使用或对外提供与该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但您在使用甬易支付服务期间提供或产生的信息我们仍需按照监管要求的时间进行保存,且在该依法保存的时间内有权机关仍有权依法查询。
4、如您发现我们收集、使用您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了与您的约定,您可联系我们的客服热线4000508087转甬易支付人工客服或网上在线客服,要求删除相应的信息
5、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6、如您对本政策存在任何疑问,或对于您的个人信息处理存在任何投诉、意见,请通过客服热线4000508087转甬易支付人工客服或网上在线客服联系我们,客服部门将会及时答复您。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需要先验证您的身份和凭证资料。我们已经建立客户投诉管理机制,包括跟踪流程。一般来说,我们将在验证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特殊情形下最长将在不超过三十天或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您不满意我们的答复,还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您撤回已同意的授权的途径为注销甬易支付账户。
七、对第三方责任的声明
请您注意,您的交易相对方、您访问的第三方网站经营者、通过我们接入的第三方服务和由甬易支付处接收您的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可能有自己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当您查看第三方创建的网页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时,这些第三方可能会放置他们自己的Cookie,这些Cookie不受我们的控制,且它们的使用不受本政策的约束。我们会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去要求这些主体对您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请您与他们直接联系以获得关于他们的隐私权政策的详细情况。如您发现这些第三方创建的网页或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存在风险时,建议您终止相关操作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八、本政策的适用及更新
甬易支付所有服务均适用本政策,除非相关服务已有独立的隐私权政策或相应的用户服务协议当中存在特殊约定。
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时,我们会适时对本政策进行更新:
(1)我们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兼并、收购、重组引起的所有者变更;
(2)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发生变化;
(3)对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对象、范围、目的发生变化;
(4)您访问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方式发生变化;
(5)数据安全能力、信息安全风险发生变化;
(6)用户询问、投诉的渠道和机制,以及外部纠纷解决机构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7)其他可能对您的个人信息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由于甬易支付的用户较多,如本政策发生更新,我们将以在甬易支付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来通知您。为了您能及时接收到通知,建议您在联系方式更新时及时通知我们。如您在本政策更新生效后继续使用甬易支付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政策并愿意受更新后的政策约束。
您可以在甬易支付官方网站查看本政策。我们鼓励您在每次使用甬易支付时都查阅我们的隐私政策。
九、本政策中关键词说明
1、本政策中的“身份要素”是指:甬易支付用于识别您身份的信息要素,例如:您的甬易支付账号、密码、短信校验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及生物识别信息。
2、本政策中的“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个人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号、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等个人信息。